外汇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一、外汇账户的应用规模 1.根据《境外里汇账户处分原则》,下列往往项目外汇,可能开立外汇账户保存外汇: (1)规划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供应劳务、本领互助的境内机构,正在其交易项目举行 进程中爆发的交易往复外汇; (2)从事署理对外或者境酬酢易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席卷境外汇入的投标确保金、履约 确保金、先收后支的转口交易收汇、邮电部分管理邦际汇兑交易的外汇汇兑款、铁途部分办 理境外保价运输交易收取的外汇、海闭收取的外汇确保金、典质金等; (4)经交通部答应从事邦际海洋运输交易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答应从事邦际 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交易往复外汇; (5)保障机构受理外汇保障、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6)遵照和讲原则需用于境外支拨的境外赈济、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7)免税品公司规划免税品交易收入的外汇: (8)有进出口规划权的企业,或者邦际招标项目进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9)邦际旅游社收取的、外洋旅逛机构预付的、正在外汇局审定保存比例内的外汇; (10)外商投资企业正在外汇局审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往往项目项下外汇; (11)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外里外汇债务利钱及用度的外汇; (12)驻华机构由境外汇人的外汇经费; (13)一面及来华职员往往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 (14)境内机构经外汇局答应答允保存的往往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境内机构根据第(1)至(10)及(14)原则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入泉源于往往项目 的外汇,支拨用于往往项目支拨或者经外汇局答应的血本项目支拨。 驻华机构根据第(12)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入泉源于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支拨用于 办公用度。 一面及来华职员根据第(13)开立一面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2.下列血本项目外汇,可能开立外汇账户保存外汇: (1)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2)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外里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3)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4)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进入的血本金; (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工筹筑外商投资企业汇人的外汇; (6)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获得的外汇; (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正在境内营业 B 股的外汇; (8)经外汇局答应的其他血本项目下的外汇。 根据第(1)开立的贷款专户,其收人工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支 出用于贷款和讲原则的用处。 根据第(2)开立的还贷专户,其收入为经答应用邦民币置备的外汇、经答应的贷款专 户转入的资金及经答应保存的外汇收入;支拨用于了偿债务本息及闭联用度。 根据第(3)开立的外币股票专户,其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支拨用于经证券监视 处分部分答应的招股仿单原则的用处。 根据第(4)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血本金账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

  以外汇进入的血本金;支拨为外商投资企业往往项目外汇支拨和经外汇局答应的血本项目外 汇支拨。

  根据第(5)开立的一时专户。其收人工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工筹筑外商投资企业汇入 的外汇;支拨为筹筑外商投资企业的兴办用度及其他闭联用度。企业建立后,一时账户的资 金余额可能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企业血本金账户。假设企业未建立,经外汇局批准资金可能 汇出境外。

  根据第(6)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入为境内机构让与现有资产收入的外汇;支拨为经 答应的资金用处。

  根据第(7)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人工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营业股票收入的外汇和境 外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支拨用于营业股票。

  二、外汇账户的开立措施 1.开立往往项目外汇账户 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往往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调换、合上举行事先批准。境内机构 凡一经开立过往往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往往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 业执照(或社团挂号证)和机闭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管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 往往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买卖执照(或社团挂号证)和机闭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举行机 构基础新闻挂号。 2.开立血本项目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该持下列原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邦度外汇 处分局开立外汇账户答应书》,经答应后正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开户后 5 日内 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账户应用证》。 (1)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的讲演; (2)遵照开户单元性子折柳供应工商行政处分部分宣告的买卖执照或者民政部分宣告 的 社团挂号证或者邦度授权坎阱答应建立的有用批件; (3)邦务院授权坎阱答应经买卖务的批件; (4)外汇局哀求供应的相应合同、和讲或者其他相闭原料。 中资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后,应该正在开户回执上解释账号、币种和开 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该遵照外汇账户的用处,原则账户的出入规模、应用期 限及相应的结汇形式或者审定最高金额,并正在《外汇账户应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 挂号证》中解释。 驻华机构应该持相闭部分答应设立机构的文献及工商挂号证到外汇局挂号挂号,领取 《驻华机构外汇账户挂号外》(附外三)后,凭《驻华机构外汇账户挂号外》到开户银行办 理开户手续。 开立血本项目外汇账户应该持开立外汇账户的申请讲演和其他闭联文献向外汇局申请, 经答应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报告书”到开户金融机构管理开户手续。 (1)境内机构开立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乞贷合同原来、外债挂号凭证或者《外汇 (转)贷款挂号证》向外汇局申请。 (2)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视处分部分答应的招股仿单等原料向外 汇局申请。 (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血本金账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和其他原料, 向外汇局申请。

  (4)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一时专户,持汇款凭证和订立的投资意向书,向外 汇局申请。

  (5)境内机构根据根基则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账户,持有权答应机构的答应转 让文献、让与和讲、资金应用安插等文献向外汇局申请。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根据根基则第二十条(七)开立的 B 股账户.持境外机构法人资历 声明或者境外一面身份声明直接到证券公司开户。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血本项目外汇账户时,外汇局应该原则外汇账户的出入规模、应用期 限和审定账户最高金额,并正在“开户报告书”中解释。

  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血本项目外汇账户后,应该正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 记证》相应栏目中解释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境内机构可能遵照贷款和讲中原则的用处应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答应。还贷 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高出近来两期了偿本息总额,支拨应该逐笔报外汇局审批。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了偿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用度,应该持外债挂号凭证、债权 人还本付息报告单,提前 5 个任务日向所正在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批准件”。开户 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批准件”管理支拨手续。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了偿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用度,可能持《外汇(转) 贷款挂号证》、债权人还本付息报告单、乞贷合同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管理。

  境内机构血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转换为邦民币,应该报外汇局答应;境外法人或者自 然人根据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邦民币应用。

  三、外汇账户的处分哀求 1.一面及来华职员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取自正在,关于高出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大异常币 现钞存取,应该向开户银行供应身份证或者护照,开户银行应该逐笔挂号挂号。 2.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往往项目外汇账户,应该根据原则的出入规模管理收付。 3.其他境内机构应该根据《外汇账户应用证》原则的结汇形式管理外汇账户内资金的结 汇。 开户金融机构应该制订外汇开证确保金账户同一处分方法,报外汇局挂号,并遵照危险 把握的需求根据报备的处分方法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开证确保金账户。外汇开证确保金账户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处。‘ 4.对境内机构往往项目外汇账户举行限额处分,限额按上年度往往项目外汇收入的 80% 与往往项目外汇支拨的 50%之和确定。关于上年度没有往往项目外汇出入且需求开立账户的 境内机构,开立往往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为不高出等值 50 万美元。 5.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该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户。需求正在境内其他地域开立外汇账 户的,根据以下原则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报告 书”到开户地外汇局挂号,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管理手续; (2)其他境内机构根据根基则开立的往往项目外汇账户,凭注册地外汇局的答应文献 及相闭原料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由开户地外汇局核发《开立外汇账户答应书》及《外汇账 户应用证》; (3)其他境内机构根据根基则开立的血本项目外汇账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 户报告书”到开户地外汇局挂号,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 外汇账户; (4)驻华机构应该折柳向注册地和开户地外汇局领取《驻华机构外汇账户挂号外》。 6.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调换 01,汇账户应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或者

  《驻华机构外汇账户挂号外》“开户报告书”中外汇账户闭联实质的,应该持相闭原料向外 汇局提出申请,管理调换手续。

  7.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合上外汇账户,应该正在管理清户手续后 10 个任务日内将开 户金融机构合上账户的声明及外汇账户应用证》、外债挂号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 或者《驻华机构外汇账户挂号外》送交外汇局,管理合上账户手续。境内机构合上外汇账户 后,其外汇账户余额属于外商投资者完全的或者经答应可能保存的,可能变更或者汇出;其 余外汇应该全数结汇。驻华机构合上外汇账户后,其外汇账户余额可能变更或者汇出。

  8.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及驻华机构的外汇账户实行年检轨制。 9.开户金融机构应该遵照外汇局哀求向所正在地外汇局报送外汇账户转移情形。 10.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该根据根基则申请和管理开户手续,并根据外汇局审定的收 支规模、应用刻日、最高金额应用外汇账户。不得私自开立外汇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 串用外汇账户;不得应用外汇账户代其他单元或者一面收付、存在或者让与外汇;不得将单 位外汇以一面外面私存;不得私自跨越外汇局审定的应用刻日、最高金额应用外汇账户。 11.开户金融机构应该按原则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面及来华职员管理账户的开立、 收付及合上手续,监视开户单元及一面对其外汇账户的应用。不得私自为境内机构、驻华机 构、一面及来华职员开立外汇账户或者超规模管理账户收付。 12.境内持有工商买卖执照的外资造孽人经济机闭外汇账户的开立、应用,根据根基则 相闭外商投资企业条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