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包阳线图解法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本公司及董事会全数成员担保音信披露的实质确实、确凿、完善,没有伪善 记录、误导性陈述或巨大脱漏。为全体贯彻落实最新国法法则恳求,遵循《中华黎民共和邦公法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中邦证券监视经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邦证监会”)《合于新

  为此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聚会、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聚会,审议通过了《合于修订的议案》,并修削了公司局部轨制。现将相合情形告示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管层全部操持《公司章程》及其工商转折注册、章程注册等相干事宜。授权的有用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干工商转折注册及章程注册操持完毕之日止。

  第一条 为爱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力,外率公司的结构和举止, 遵循《中华黎民共和邦公法律》(以下简称《公法律》)、《中华黎民共和 邦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相合轨则,订定本章程。

  第一条 为爱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力,外率公司的结构和举止,遵循《中 华黎民共和邦公法律》(以下简称《公法律》)、《中华黎民共和邦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相合轨则,订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外人。法定代外人的出现及其转折步骤遵循本章程合于董事 长出现及转折的相干轨则实行。 负担法定代外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外人。 法定代外人辞任的,公司将正在法定代外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外人。 第九条 法定代外人以公司外面从事的民事行径,其国法后果由公司承担。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外人权柄的束缚,不得对立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外人由于实行职务形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负责民事义务。公司负责民事义务后,依 照国法或者本章程的轨则,能够向有过错的法定代外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义务,公司以其统共资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责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外率公司的结构与举止、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益负担合联的具有国法牵制力的文献,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经管职员具有国法牵制力的文献。依照本章程, 股东能够告状股东,股东能够告状公司董事、监事、总司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职员,股东能够告状公司,公司能够告状股东、董事、监事、总司理和 其他高级经管职员。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外率公司的结构与举止、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益负担合联的具有国法牵制力的文献,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经管职员具有 国法牵制力。依照本章程,股东能够告状股东,股东能够告状公司董事、高级经管职员,股 东能够告状公司,公司能够告状股东、董事、高级经管职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经管职员是指公司的副总司理、董事会秘 书、财政担负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经管职员是指公司的总司理、副总司理、董事会秘书、财政总监。 本章程所称总司理、副总司理与《公法律》所指的司理、副司理具有相通的寄义。公司财政 总监为公司财政担负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然、公正、平允的法则,同品种的每 一股份应该具有一致权益。 同次发行的同品种股票,每股的发行条款和价钱应该相通;任何单元或者 私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该付出相通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然、公正、平允的法则,同种别的每一股份具有一致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款和价钱相通;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付出相通 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蕴涵公司的从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钱等

  资、担保、抵偿或贷款等格式,对进货或者拟进货公司股份的人供应任何 资助。

  格式,为他人赢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供应财政资助,公司践诺员工持股谋划的除外。 为公司好处,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遵循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能够 为他人赢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供应财政资助,但财政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赶上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该经全数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蕴涵公司的从属企业)有本条举止的,应该用命国法、行政法则、 中邦证监会及深圳证券贸易所的轨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遵循筹划和兴盛的需求,按照国法、法则的轨则,经股 东大会分袂作出决议,能够采用下列体例填充资金: (一)公然辟行股份; (二)非公然辟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国法、行政法则轨则以及中邦证监会准许的其他体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遵循筹划和兴盛的需求,按照国法、法则的轨则,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体例填充资金: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国法、行政法则轨则以及中邦证监会轨则的其他体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才列情形下,能够按照国法、行政法则、部分规章和 本章程的轨则,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裁减公司注册资金;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团结;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可是,有下列状况之一的除外: (一)裁减公司注册资金;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团结;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谋划或者股权胀舞;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谋划或者股权胀舞;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团结、分立决议持反驳,恳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爱护公司价钱及股东权力所必须。 除上述状况外,公司不举办交易本公司股份的行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团结、分立决议持反驳,恳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爱护公司价钱及股东权力所必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能够采用下列体例之一举办: (一)证券贸易所聚集竞价贸易体例; (二)要约体例; (三)中邦证监会承认的其他体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状况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该通过公然的聚集贸易体例举办。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能够通过公然的聚集贸易体例,或者国法、行政法则和 中邦证监会承认的其他体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轨则的状况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该通过公然的聚集贸易体例举办。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该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轨则的状况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能够按照公司章程 的轨则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聚会决 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轨则的状况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该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轨则的状况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轨则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聚会决议。 公司按照第二十四条轨则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状况的,应该自收购之日起10

  公司按照第二十三条轨则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状况的,应该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刊出;属于第(二)项、第(四)项状况的,应该正在6 个月内让与或者刊出;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状况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赶上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该正在三年内让与或者刊出。

  日内刊出;属于第(二)项、第(四)项状况的,应该正在6个月内让与或者刊出;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状况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赶上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该正在三年内让与或者刊出。

  第二十八条 提倡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创建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然辟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正在证券贸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让与。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质驾御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经管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然辟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然辟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管职员应该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更正情形,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贸易之日起1年内和辞职后 半年内不得让与;上述锁按期满后,正在任职时间每年让与的股份不得赶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然辟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正在证券贸易所上市贸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让与。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质驾御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让与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然辟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然辟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经管职员应该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更正情形,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贸易之日起1年内和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让与;上述锁按期满后,正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时间每年让与的股份不得赶上其所持有本公司统一种别股份总数的25%。 因公司举办权力分拨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经管职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爆发转移的,仍用命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管职员正在初度公然辟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报退职的,自申报辞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让与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正在初度公然辟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到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辞职 的,自申报辞职之日起12月内不得让与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举办权力分拨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管职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爆发转移的,仍用命上述轨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管职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本质的证券正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正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全部,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可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赢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代束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经管职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本质的证券,蕴涵其配头、父母、后代持有的及应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本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遵循前款轨则实行的,股东有权恳求董事会正在30日内实行。 公司董事会未正在上述刻期内实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好处以本人的名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经管职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本质的证券正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正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全部,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可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赢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或中邦证监会轨则的其他状况,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代束缚。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经管职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本质的证券,蕴涵 其配头、父母、后代持有的及应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本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遵循前款轨则实行的,股东有权恳求董事会正在30日内实行。公司董事会未正在 上述刻期内实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好处以本人的外面直接向黎民法院提告状讼。 公司董事会不遵循第一款的轨则实行的,负有义务的董事依法负责连带义务。

  义直接向黎民法院提告状讼。 公司董事会不遵循第一款的轨则实行的,负有义务的董事依法负责连带责 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证券注册机构供应的凭证征战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阐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沛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品种享有权 利,负责负担;持有统一品种股份的股东,享有一致权益,负责同种负担。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证券注册结算机构供应的凭证征战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阐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沛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别享有权益,负责负担;持有统一种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一致权益,负责同种负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派股利、整理及从事其他需求确认股 东身份的举止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合人确定股权注册日,股权注册 日收市后注册正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干权力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派股利、整理及从事其他需求确认股东身份的举止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会合人确定股权注册日,股权注册日收市后注册正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干权力 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益: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格式的好处分派; (二)依法央浼、会合、主理、到场或者委派股东代办人到场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外决权; (三)对公司的筹划举办监视,提出提议或者质询; (四)按照国法、行政法则及本章程的轨则让与、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益: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格式的好处分派; (二)依法央浼召开、会合、主理、到场或者委派股东代办人到场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外决 权; (三)对公司的筹划举办监视,提出提议或者质询; (四)按照国法、行政法则及本章程的轨则让与、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聚会记载、董事会 聚会决议、监事会聚会决议、财政司帐申报; (六)公司终止或者整理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到场公司赢余家当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团结、分立决议持反驳的股东,恳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国法、行政法则、部分规章或本章程轨则的其他权益。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聚会记载、董事会聚会决议、财政司帐申报;符 合轨则的股东能够查阅公司的司帐账簿、司帐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整理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到场公司赢余家当的分派;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团结、分立决议持反驳的股东,恳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国法、行政法则、部分规章或本章程轨则的其他权益。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相合音信或者索取材料的,应该向公 司供应阐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品种以及持股数目的书面文献,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遵循股东的恳求予以供应。

  第三十四条 股东恳求查阅、复制公司相合资料的,应该用命《公法律》《证券法》等国法、 行政法则的轨则。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相合音信或者索取材料的,应该向公司供应阐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品种以及持股数目的书面文献。 继续一百八十日以上独自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恳求查阅公司司帐账 簿、司帐凭证的,应该向公司提出书面央浼,讲明主意。公司有合理遵循以为股东查阅司帐 账簿、司帐凭证有不正当主意,恐怕损害公司合法好处的,能够拒绝供应查阅,并应该自股 东提出书面央浼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讲明情由。公司拒绝供应查阅的,股东能够 向黎民法院提告状讼。股东查阅本款轨则的资料,能够委托司帐师事件所、状师事件所等中 介机构举办。

  股东及其委托的司帐师事件所、状师事件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相合资料,应该用命相合 掩护邦度神秘、贸易神秘、私人隐私、私人音信等国法、行政法则的轨则。 股东恳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干资料的,实用上述轨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实质违反国法、行政法则的,股 东有权央浼黎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聚会会合次第、外决体例违反国法、行政法则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实质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央浼黎民法院推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实质违反国法、行政法则的,股东有权央浼黎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聚会会合次第、外决体例违反国法、行政法则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实质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央浼黎民法院推翻。可是,股东会、 董事会聚会的会合次第或者外决体例仅有微小瑕疵,对决议未出现骨子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干方对股东会决议的听从存正在争议的,应该实时向黎民法院提告状讼。正在 黎民法院作出推翻决议等判断或者裁定前,相干方应该实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经管职员应该实在实行职责,确保公司平常运作。 黎民法院对相干事项作出判断或者裁定的,公司应该按照国法、行政法则、中邦证监会和证 券贸易所的轨则实行音信披露负担,充沛讲明影响,并正在判断或者裁定生效后主动配合实行。 涉及更动前期事项的,将实时统治并实行相应音信披露负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创建: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聚会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聚会未对决议事项举办外决;

  (三)出席聚会的人数或者所持外决权数未抵达《公法律》或者本章程轨则的人数或者所持 外决权数; (四)赞同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外决权数未抵达《公法律》或者本章程轨则的人数或者 所持外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经管职员实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国法、行政法则或 者本章程的轨则,给公司形成耗费的,继续180日以上独自或团结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央浼监事会向黎民法院提告状讼;监事会 实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国法、行政法则或者本章程的轨则,给公司形成耗费 的,股东能够书面央浼董事会向黎民法院提告状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轨则的股东书面央浼后拒绝提告状讼,或者自收 到央浼之日起30日内未提告状讼,或者情形危急、不马上提告状讼将会 使公司好处受到难以补偿的损害的,前款轨则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好处 以本人的外面直接向黎民法院提告状讼。 他人骚扰公司合法权力,给公司形成耗费的,本条第一款轨则的股东能够 按照前两款的轨则向黎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经管职员实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国法、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轨则,给公司形成耗费的,继续180日以上独自或团结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央浼审计委员会向黎民法院提告状讼;审计委员会成员实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国法、行政法则或者本章程的轨则,给公司形成耗费的,前述股东能够书面央浼董事会向 黎民法院提告状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轨则的股东书面央浼后拒绝提告状讼,或者自收到央浼之日起 30日内未提告状讼,或者情形危急、不马上提告状讼将会使公司好处受到难以补偿的损害的, 前款轨则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好处以本人的外面直接向黎民法院提告状讼。 他人骚扰公司合法权力,给公司形成耗费的,本条第一款轨则的股东能够按照前两款的轨则 向黎民法院提告状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经管职员实行职务违反国法、行政法则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形成耗费的,或者他人骚扰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力形成耗费的,继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独自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按照《公法律》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轨则书面央浼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黎民法院提告状讼或者以本人的外面 直接向黎民法院提告状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遵循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轨则实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负责下列负担: (一)用命国法、行政法则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体例缴纳股金; (三)除国法、法则轨则的状况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益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好处;不得滥用公法律人 独登时位和股东有限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好处;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益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形成耗费的,应该依法负责赔 偿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法律人独登时位和股东有限义务,遁逃债务,紧张损害公 司债权人好处的,应该对公司债务负责连带义务。 (五)国法、行政法则及本章程轨则应该负责的其他负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负责下列负担: (一)用命国法、行政法则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体例缴纳股款; (三)除国法、法则轨则的状况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益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好处;不得滥用公法律人独登时位和股东有 限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好处;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益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形成耗费的,应该依法负责抵偿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法律人独登时位和股东有限义务,遁逃债务,紧张损害公司债权人好处的, 应该对公司债务负责连带义务。 (五)国法、行政法则及本章程轨则应该负责的其他负担。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外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该自该结果爆发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申报。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质驾御人应该按照国法、行政法则、中邦证监会和证券贸易所 的轨则行使权益、实行负担,爱护公司好处。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质驾御人应该用命下列轨则: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益,不滥用驾御权或者应用干系合联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庄苛实行所作出的公然声明和各项愿意,不得专断转折或者宽免; (三)庄苛遵循相合轨则实行音信披露负担,主动主动配合公司做好音信披露劳动,实时告 知公司已爆发或者拟爆发的巨大事项; (四)不得以任何体例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点或者恳求公司及相干职员违法违规供应担保; (六)不得应用公司未公然巨大音信谋取好处,不得以任何体例败露与公司相合的未公然重 大音信,不得从事内情贸易、短线贸易、垄断商场等违法违规举止; (七)不得通过非平正的干系贸易、利润分派、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体例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力; (八)担保公司资产完善、职员独立、财政独立、机构独立和生意独立,不得以任何体例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国法、行政法则、中邦证监会、证券贸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轨则。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质驾御人不负担公司董事但实质实行公司事件的,实用本章程合于董事 厚道负担和勤恳负担的轨则。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质驾御人指示董事、高级经管职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好处的举止的, 与该董事、高级经管职员负责连带义务。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质驾御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质独揽的公司股票的,应该庇护公 司驾御权和临盆筹划宁静。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柄机构,依法行使下列权柄: (一)肯定公司的筹划目标和投资谋划; (二)推举和调换非由职工代外负担的董事、监事,肯定相合董事、监事 的酬报事项; (三)审议准许董事会的申报; (四)审议准许监事会申报; (五)审议准许公司的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决算计划; (六)审议准许公司的利润分派计划和补偿亏折计划; (七)对公司填充或者裁减注册资金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柄机构,依法行使下列权柄: (一)推举和调换非由职工代外负担的董事,肯定相合董事的酬报事项; (二)审议准许董事会的申报; (三)审议准许公司的利润分派计划和补偿亏折计划; (四)对公司填充或者裁减注册资金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团结、分立、遣散、整理或者转折公司格式作出决议; (七)修削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请、解聘承办公司审计生意的司帐师事件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准许第四十五条轨则的担保事项;

  (九)对公司团结、分立、遣散、整理或者转折公司格式作出决议; (十)修削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请、解聘司帐师事件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准许第四十一条轨则的担保事项; (十三)公司爆发的进货或出售资产(不含进货原资料、燃料和动力或者 出售产物、商品等与平素筹划相干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进货、出售 此类资产仍蕴涵正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供应财政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 产、缔结经管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筹划、受托筹划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探求与开辟项主意转化、缔结许可公约、放弃权益(含 放弃优先进货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益等)等《深圳证券贸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轨则》轨则的贸易举止(供应担保、供应财政资助除外),抵达以下 尺度之一的,应该经董事会审议通事后报股东大会准许: 1、贸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迩来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正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举动谋划数据; 此中,继续12个月内进货、出售巨大资产抵达或赶上公司迩来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应该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出格决议审议

  (十)公司爆发的进货或出售资产(不含进货原资料、燃料和动力或者出售产物、商品等与 平素筹划相干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进货、出售此类资产仍蕴涵正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供应财政资助(含委托贷款)、 租入或租出资产、缔结经管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筹划、受托筹划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探求与开辟项主意转化、缔结许可公约、放弃权益(含放弃优先进货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益等)等《深圳证券贸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轨则》轨则的贸易举止(供应担保、 供应财政资助除外),抵达以下尺度之一的,应该经董事会审议通事后报股东会准许: 1、贸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迩来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贸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正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举动谋划数据;此中,继续12个月内进货、出售重 大资产抵达或赶上公司迩来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该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 会以出格决议审议通过; 2、贸易标的(如股权)正在迩来一个司帐年度相干的生意收入占公司迩来一个司帐年度经审计 生意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赶上5000万元; 3、贸易标的(如股权)正在迩来一个司帐年度相干的净利润占公司迩来一个司帐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赶上500万元; 4、贸易的成交金额(含负责债务和用度)占公司迩来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赶上5000万元;

  通过; 2、贸易标的(如股权)正在迩来一个司帐年度相干的生意收入占公司迩来一 个司帐年度经审计生意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赶上5000万元; 3、贸易标的(如股权)正在迩来一个司帐年度相干的净利润占公司迩来一个 司帐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赶上500万元; 4、贸易的成交金额(含负责债务和用度)占公司迩来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赶上5000万元; 5、贸易出现的利润占公司迩来一个司帐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赶上500万元。 上述目标谋划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谋划。 公司正在12个月内爆发的贸易标的相干的同类贸易(本章程对供应担保、 委托理财等另有轨则事项除外),应该采用累战略划的法则实用以上轨则。 已遵循上述轨则实行相干负担的,不再纳入相干的累战略划鸿沟。 (十四)审议准许转折召募资金用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胀舞谋划和员工持股谋划; (十六)审议国法、行政法则、部分规章或本章程轨则应该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5、贸易出现的利润占公司迩来一个司帐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赶上500 万元。 上述目标谋划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谋划。 公司正在12个月内爆发的贸易标的相干的同类贸易(本章程对供应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 定事项除外),应该采用累战略划的法则实用以上轨则。已遵循上述轨则实行相干负担的, 不再纳入相干的累战略划鸿沟。 (十一)审议准许转折召募资金用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胀舞谋划和员工持股谋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能够遵循公司章程的轨则,授权董事会肯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赶上黎民币三亿元且不赶上迩来一年终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不才一年度 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国法、行政法则、部分规章或本章程轨则应该由股东会肯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能够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国法、行政法则、中邦证监会轨则或证券贸易所轨则另有轨则外,上述股东会的权柄不得 通过授权的格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私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推荐止,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赶上公司迩来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供应担保总额,赶上公司迩来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自此供应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欠债率赶上70%的担保对象供应的担保; (四)继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赶上公司迩来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继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赶上公司迩来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赶上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质驾御人及其干系人供应的担保; (七)国法法则或者公司章程轨则的其他担保状况。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务必经出席聚会的股东所持外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正在审议为股东、实质驾御人及其干系人供应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质驾御人独揽的股东,不得插足该项外决,该项外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外决权的对折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推荐止,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赶上公司迩来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赶上公司迩来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自此供应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欠债率赶上70%的担保对象供应的担保; (四)继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赶上公司迩来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继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赶上公司迩来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赶上5000 万元;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供应的担保总额,赶上公司迩来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自此供应 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质驾御人及其干系人供应的担保; (八)国法法则或者公司章程轨则的其他担保状况。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六项担保事项时,务必经出席聚会的股东所持外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会正在审议为股东、实质驾御人及其干系人供应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质驾御 人独揽的股东,不得插足该项外决,该项外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外决权的对折以 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且自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该于上一司帐年度结尾后的6个月内实行。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且自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该于上一 司帐年度结尾后的6个月内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公司正在结果爆发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且自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亏空《公法律》轨则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补偿的亏折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独自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央浼时; (四)董事会以为须要时; (五)监事会发起召开时; (六)国法、行政法则、部分规章或本章程轨则的其他状况。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公司正在结果爆发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且自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亏空《公法律》轨则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补偿的亏折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独自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央浼时; (四)董事会以为须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发起召开时; (六)国法、行政法则、部分规章或本章程轨则的其他状况。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场所为:公司住宅地或通告中确定 的场所。 股东大会将成立会场,以现场聚会格式召开。公司还将供应汇集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到场股东大会供应便当。股东通过上述体例到场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场所为:公司住宅地或通告中确定的场所。 股东会将成立会场,以现场聚会格式召开,股东会除成立会场以现场格式召开外,还能够同 时采用电子通讯体例召开。公司还将供应汇集投票的体例为股东到场股东会供应便当。股东 通过上述体例到场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聚会时代、场所的采用应该便于股东到场。发出股东会通告后,无正当情由,股东会现 场聚会召开场所不得转折。确需转折的,会合人应该正在现场聚会召开日前起码两个劳动日公 告并讲明道理。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任状师对以下题目出具国法意 睹并告示: (一)聚会的会合、召开次第是否相符国法、行政法则、本章程; (二)出席聚会职员的资历、会合人资历是否合法有用; (三)聚会的外决次第、外决结果是否合法有用; (四)应本公司恳求对其他相合题目出具的国法观点。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任状师对以下题目出具国法观点并告示: (一)聚会的会合、召开次第是否相符国法、行政法则、本章程; (二)出席聚会职员的资历、会合人资历是否合法有用; (三)聚会的外决次第、外决结果是否合法有用; (四)应本公司恳求对其他相合题目出具的国法观点。

  第四十六条 经全数独立董事过对折赞同,能够向董事会发起召开且自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恳求召开且自股东大会的发起,董事会应该遵循国法、 行政法则和本章程的轨则,正在收到发起后10日内提出赞同或不赞同召开 且自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应观点。 董事会赞同召开且自股东大会的,将正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告;董事会不赞同召开且自股东大会的,将讲明情由并公 告。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该正在轨则的刻期内依时会合股东会。 经全数独立董事过对折赞同,能够向董事会发起召开且自股东会。对独立董事恳求召开且自 股东会的发起,董事会应该遵循国法、行政法则和本章程的轨则,正在收到发起后10日内提 出赞同或不赞同召开且自股东会的书面反应观点。 董事会赞同召开且自股东会的,将正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告;董 事会不赞同召开且自股东会的,将讲明情由并告示。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发起召开且自股东大会,并应该以书面 格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该遵循国法、行政法则和本章程的轨则,正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赞同或不赞同召开且自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应观点。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发起召开且自股东会,应该以书面格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该遵循国法、行政法则和本章程的轨则,正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赞同或不赞同召 开且自股东会的书面反应观点。

  董事会赞同召开且自股东大会的,将正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告,通告中对原发起的转折,应征得监事会的赞同。 董事会不赞同召开且自股东大会,或者正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应 的,视为董事会不行实行或者不实行会合股东大会聚会职责,监事会能够 自行会合和主理。

  董事会赞同召开且自股东会的,将正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告,通 知中对原发起的转折,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赞同。 董事会不赞同召开且自股东会,或者正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应的,视为董事会不行 实行或者不实行会合股东会聚会职责,审计委员会能够自行会合和主理。

  第四十八条 独自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央浼召开且自股东大会,并应该以书面格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该根 据国法、行政法则和本章程的轨则,正在收到央浼后10日内提出赞同或不 赞同召开且自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应观点。 董事会赞同召开且自股东大会的,应该正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告,通告中对原央浼的转折,应该征得相干股东的赞同。 董事会不赞同召开且自股东大会,或者正在收到央浼后10日内未作出反应 的,独自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发起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该以书面格式向监事会提出央浼。 监事会赞同召开且自股东大会的,应正在收到央浼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告,通告中对原提案的转折,应该征得相干股东的赞同。 监事会未正在轨则刻期内发出股东大会通告的,视为监事会不会合和主理股

  第五十二条 独自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央浼召开且自股东 会,应该以书面格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该遵循国法、行政法则和本章程的轨则,正在收 到央浼后10日内提出赞同或不赞同召开且自股东会的书面反应观点。 董事会赞同召开且自股东会的,应该正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告, 通告中对原央浼的转折,应该征得相干股东的赞同。 董事会不赞同召开且自股东会,或者正在收到央浼后10日内未作出反应的,独自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发起召开且自股东会,并应该以书面格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央浼。 审计委员会赞同召开且自股东会的,应正在收到央浼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告,通告中对 原提案的转折,应该征得相干股东的赞同。 审计委员会未正在轨则刻期内发出股东会通告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会合和主理股东会,继续 90日以上独自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会合和主理。

  东大会,继续90日以上独自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 自行会合和主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肯定自行会合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告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正在地中邦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贸易所注册。 正在股东大会决议告示前,会合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会合股东应正在发出股东大会通告及股东大会决议告示时,向公司所正在地中 邦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贸易所提交相合阐明资料。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肯定自行会合股东会的,须书面通告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正在地中邦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贸易所注册。 正在股东会决议告示前,会合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会合股东应正在发出股东会通告及股东会决议告示时,向公司所正在地中邦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贸易所提交相合阐明资料。

  第五十条 关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会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该供应股权注册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关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会合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该供应股权注册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会合的股东大会,聚会所必须的用度由本 公司负责。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会合的股东会,聚会所必须的用度由本公司负责。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实质应该属于股东大会权柄鸿沟,有昭彰议题和全部 决议事项,而且相符国法、行政法则和本章程的相合轨则。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实质应该属于股东会权柄鸿沟,有昭彰议题和全部决议事项,而且相符 国法、行政法则和本章程的相合轨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自或者团结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独自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正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独自或者团结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独自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正在股东会召开10日条件出且自提案并书

  提出且自提案并书面提交会合人。会合人应该正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填充通告,告示且自提案的实质。 除前款轨则的状况外,会合人正在发出股东大会通告告示后,不得修削股东 大会通告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填充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告中未列明或不相符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轨则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举办外决并作出决议。

  面提交会合人。会合人应该正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填充通告,告示且自提案的实质, 并将该且自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且自提案违反国法、行政法则或者本章程的轨则,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权柄鸿沟的除外。 除前款轨则的状况外,会合人正在发出股东会通告告示后,不得修削股东会通告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填充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告中未列明或不相符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轨则的提案,股东会不得举办外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五十四条 会合人将正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告示体例通告各股 东,且自股东大会将于聚会召开15日前以告示体例通告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会合人将正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告示体例通告各股东,且自股东会将于 聚会召开15日前以告示体例通告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告蕴涵以下实质: (一)聚会的时代、场所和聚会刻期; (二)提交聚会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昭着的文字讲明:全数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能够书面委托 代办人出席聚会和到场外决,该股东代办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注册日; (五)会务常设干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汇集或其他体例的外决时代及外决次第。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告蕴涵以下实质: (一)聚会的时代、场所和聚会刻期; (二)提交聚会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昭着的文字讲明:全数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能够书面委托代办人出席聚会和参 加外决,该股东代办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注册日; (五)会务常设干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汇集或其他体例的外决时代及外决次第。

  股东大会通告和填充通告中应该充沛、完善披露全部提案的统共全部内 容。拟争论的事项需求独立董事揭晓观点的,揭橥股东大会通告或填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观点及情由。 股东大会采用汇集或其他体例的,应该正在股东大会通告中昭彰载明汇集或 其他体例的外决时代及外决次第。股东大会汇集或其他体例投票的起首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昼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尾时代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尾当日下昼 3:00。 股权注册日与聚会日期之间的间隔应该不众于7个劳动日。股权注册日一 旦确认,不得转折。

  股东会通告和填充通告中应该充沛、完善披露全部提案的统共全部实质。 股东会采用汇集或其他体例的,应该正在股东会通告中昭彰载明汇集或其他体例的外决时代及 外决次第。股东会汇集或其他体例投票的起首时代,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昼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尾时代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尾当 日下昼3:00。 股权注册日与聚会日期之间的间隔应该不众于7个劳动日。股权注册日一朝确认,不得转折。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争论董事、监事推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告中将 充沛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仔细材料,起码蕴涵以下实质: (一)教授后台、劳动始末、兼职等个情面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质驾御人是否存正在干系合联;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目; (四)是否受过中邦证监会及其他相合部分的责罚和证券贸易所惩戒。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推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该以单项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争论董事推举事项的,股东会通告中将充沛披露董事候选人的仔细资 料,起码蕴涵以下实质: (一)教授后台、劳动始末、兼职等个情面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质驾御人是否存正在干系合联;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目; (四)是否受过中邦证监会及其他相合部分的责罚和证券贸易所惩戒。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推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该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告后,无正当情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告中列明的提案不应撤消。一朝呈现延期或撤消的状况, 会合人应该正在原定召开日前起码2个劳动日告示并讲明道理。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告后,无正当情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撤消,股东会通告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撤消。一朝呈现延期或撤消的状况,会合人应该正在原定召开日前起码2个劳动日 告示并讲明道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会合人将采用须要步骤,担保股东大会的 平常顺序。关于搅扰股东大会、挑衅闹事和骚扰股东合法权力的举止,将 采用步骤加以阻挠并实时申报相合部分查处。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会合人将采用须要步骤,担保股东会的平常顺序。关于搅扰 股东会、挑衅闹事和骚扰股东合法权力的举止,将采用步骤加以阻挠并实时申报相合部分查 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注册日注册正在册的全部股东或其代办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按照相合国法、法则及本章程行使外决权。 股东能够亲身出席股东大会,也能够委托代办人代为出席和外决。

  第六十三条 股权注册日注册正在册的全部股东或其代办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按照相合 国法、法则及本章程行使外决权。 股东能够亲身出席股东会,也能够委托代办人代为出席和外决。

  第六十条 私人股东亲身出席聚会的,应出示自己身份证或其他不妨证明 其身份的有用证件或阐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办他人出席聚会的,应出 示自己有用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外人或者法定代外人委托的代办人出席聚会。法定代 外人出席聚会的,应出示自己身份证、能阐明其具有法定代外人资历的有 效阐明;委托代办人出席聚会的,代办人应出示自己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第六十四条 私人股东亲身出席聚会的,应出示自己身份证或其他不妨证明其身份的有用证 件或阐明;代办他人出席聚会的,应出示自己有用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外人或者法定代外人委托的代办人出席聚会。法定代外人出席聚会的, 应出示自己身份证、能阐明其具有法定代外人资历的有用阐明;代办人出席聚会的,代办人 应出示自己身份证、法人股东单元的法定代外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该载明 下列实质: (一)代办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外决权; (三)分袂对列入股东大聚会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助助、回嘴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用刻期;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印)。委托人工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元印章。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该载明下列实质: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种别和数目; (二)代办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全部指示,蕴涵对列入股东聚会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助助、回嘴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用刻期;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印)。委托人工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元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该说明假如股东不作全部指示,股东代办人是否可 以按本人的道理外决。

  第六十三条 代办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订立的,授权订立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献应该始末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办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宅或者会合聚会的通告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工法人的,由其法定代外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定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举动代外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代办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订立的,授权订立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献应该始末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献,和投票代办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宅或者会合聚会的通告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四条 出席聚会职员的聚会注册册由公司担负创制。聚会注册册载 明到场聚会职员姓名(或单元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宅地点、持有或者代 外有外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办人姓名(或单元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出席聚会职员的聚会注册册由公司担负创制。聚会注册册载明到场聚会职员姓 名(或单元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外有外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办人姓名(或单元 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数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该 出席聚会,总司理和其他高级经管职员应该列席聚会。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恳求董事、高级经管职员列席聚会的,董事、高级经管职员应该列席并 领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理。董事长不行实行职务或不实行职务 时,由对折以上董事合伙推选的一名董当事人理。 监事会自行会合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理。监事会主席不行实行职 务或不实行职务时,由对折以上监事合伙推选的一名监当事人理。 股东自行会合的股东大会,由会合人推选代外主理。 召开股东大会时,聚会主理人违反议事轨则使股东大会无法持续举办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外决权过对折的股东赞同,股东大会可推选一人担 任聚会主理人,持续开会。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理。董事长不行实行职务或不实行职务时,由过对折董事合伙 推选的一名董当事人理。 审计委员会自行会合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会合人主理。审计委员会会合人不行实行职务 或不实行职务时,由过对折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合伙推选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理。 股东自行会合的股东会,由会合人或者其推选代外主理。 召开股东会时,聚会主理人违反议事轨则使股东会无法持续举办的,经出席股东会有外决权 过对折的股东赞同,股东会可推选一人负担聚会主理人,持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定股东大聚会事轨则,仔细轨则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外 决次第,蕴涵通告、注册、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外决结果的公布、 聚会决议的变成、聚会记载及其订立、告示等实质,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法则,授权实质应昭彰全部。股东大聚会事轨则举动章程的附件,

  第七十一条 公司拟定股东聚会事轨则,仔细轨则股东会的会合、召开和外决次第,蕴涵通 知、注册、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外决结果的公布、聚会决议的变成、聚会记载及其签 署、告示等实质,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法则,授权实质应昭彰全部。股东聚会事轨则 举动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准许。

  第六十九条 正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该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申报。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申报。

  第七十二条 正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该就其过去一年的劳动向股东会作出申报。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申报。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经管职员正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提议 作出注解和讲明。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经管职员正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提议作出注解和讲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聚会记载,由董事会秘书担负。聚会记载记录 以下实质: (一)聚会时代、场所、议程和会合人姓名或名称; (二)聚会主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聚会的董事、监事、总司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职员姓名; (三)出席聚会的股东和代办人人数、所持有外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始末、谈话重点和外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观点或提议以及相应的回复或讲明; (六)状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轨则应该载入聚会记载的其他实质。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聚会记载,由董事会秘书担负。聚会记载记录以下实质: (一)聚会时代、场所、议程和会合人姓名或名称; (二)聚会主理人以及列席聚会的董事、高级经管职员姓名; (三)出席聚会的股东和代办人人数、所持有外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始末、谈话重点和外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观点或提议以及相应的回复或讲明; (六)状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轨则应该载入聚会记载的其他实质。

  第七十六条 会合人应该担保聚会记载实质确实、确凿和完善。出席或列席聚会的董事、董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合人或其代外、聚会主理人应该正在聚会记 录上签字。聚会记载应该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字册及代办出席的委托书、 汇集及其他体例外决情形的有用材料一并存储,存储刻期为10年。

  事会秘书、会合人或其代外、聚会主理人应该正在聚会记载上签字。聚会记载应该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字册及代办出席的委托书、汇集及其他体例外决情形的有用材料一并存储,存储期 限为10年。

  第七十四条 会合人应该担保股东大会继续实行,直至变成最终决议。因 弗成抗力等迥殊道理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行作出决议的,应采用须要措 施尽疾克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实时告示。同时, 会合人应向公司所正在地中邦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贸易所申报。

  第七十七条 会合人应该担保股东会继续实行,直至变成最终决议。因弗成抗力等迥殊道理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行作出决议的,应采用须要步骤尽疾克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实时告示。同时,会合人应向公司所正在地中邦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贸易所报 告。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出格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一般决议,应该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蕴涵股东代办人)所 持外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出格决议,应该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蕴涵股东代办人)所 持外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出格决议。 股东会作出一般决议,应该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蕴涵股东代办人)所持外决权的1/2以上通 过。 股东会作出出格决议,应该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蕴涵股东代办人)所持外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一般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劳动申报;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派计划和补偿亏折计划;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酬报和付出步骤;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一般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劳动申报;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派计划和补偿亏折计划;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酬报和付出步骤;

  (四)公司年度预算计划、决算计划; (五)公司年度申报; (六)除国法、行政法则轨则或者本章程轨则应该以出格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四)公司年度申报; (五)除国法、行政法则轨则或者本章程轨则应该以出格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格决议通过: (一)公司填充或者裁减注册资金; (二)公司的分立、团结、遣散或者转折公司格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蕴涵股东大聚会事轨则、董事聚会事轨则及监 事聚会事轨则)的修削; (四)公司正在一年内进货、出售巨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赶上公司迩来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胀舞谋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邦证监会承认的其他 证券种类;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回购股份用于裁减注册资金; (九)巨大资产重组;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出格决议通过: (一)公司填充或者裁减注册资金;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团结、遣散、整理或者转折公司格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蕴涵股东聚会事轨则、董事聚会事轨则)的修削; (四)公司正在一年内进货、出售巨大资产或者向他人供应担保的金额赶上公司迩来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胀舞谋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邦证监会承认的其他证券种类;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回购股份用于裁减注册资金; (九)巨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正在深圳证券贸易所上市贸易、并肯定不再正在贸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正在其他贸易场地贸易或让与;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正在深圳证券贸易所上市贸易、并 肯定不再正在贸易所贸易或者转而申请正在其他贸易场地贸易或让与; (十一)国法、行政法则或公司章程轨则的,以及股东大会以一般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出现巨大影响的、需求以出格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该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外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该经出席聚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职员和独自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外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一)国法、行政法则或公司章程轨则的,以及股东会以一般决议认定会对公司出现巨大 影响的、需求以出格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该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外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该经出席聚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管职员和独自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外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蕴涵股东代办人)以其所代外的有外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外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外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外决权,且该局部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外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好处的巨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外决应该 独自计票。独自计票结果应该实时公然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外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轨则的,该赶上轨则比例局部的股份正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外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外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一条 股东(蕴涵股东代办人)以其所代外的有外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外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外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外决权,且该局部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外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好处的巨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外决应该独自计票。独自计票 结果应该实时公然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外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轨则的,该赶上规 定比例局部的股份正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外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外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外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按照国法、行政法则或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外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按照 国法、行政法则或者中邦证监会的轨则设立的投资者掩护机构能够公然征 集股东投票权。搜集股东投票权应该向被搜集人充沛披露全部投票意向等 音信,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体例搜集股东投票权。公司错误搜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束缚。

  者中邦证监会的轨则设立的投资者掩护机构能够公然搜集股东投票权。搜集股东投票权应该 向被搜集人充沛披露全部投票意向等音信,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体例搜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错误搜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束缚。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相合干系贸易事项时,干系股东应该回避外 决,其所代外的有外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用外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告示应该充沛披露非干系股东的外决情形。 股东大会相合联合联的股东的回避和外决次第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正在干系合联,该干系股东应该正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仔细披露其干系合联; (二)股东大会正在审议干系贸易事项时,聚会主理人公布相合联合联的股东 与干系贸易事项的干系合联;聚会主理人昭彰公布干系股东回避,而由非 干系股东对干系贸易事项举办审议外决; (三)干系贸易事项变成决议须由非干系股东以具有外决权的股份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干系股东未就干系贸易事项按上述次第举办干系音信披露或回避的,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相合干系贸易事项时,干系股东应该回避外决,其所代外的有外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用外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告示应该充沛披露非干系股东的外决情形。 股东会相合联合联的股东的回避和外决次第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正在干系合联,该干系股东应该正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 会仔细披露其干系合联; (二)股东会正在审议干系贸易事项时,聚会主理人公布相合联合联的股东与干系贸易事项的合 联合联;聚会主理人昭彰公布干系股东回避,而由非干系股东对干系贸易事项举办审议外决; (三)干系贸易事项变成决议须由非干系股东以具有外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干系股东未就干系贸易事项按上述次第举办干系音信披露或回避的,股东会有权推翻有 合该干系贸易事项的一起决议。

  第八十条 公司应正在担保股东大纠合法、有用的条件下,通过各样体例和 途径,蕴涵供应汇集格式的投票平台等今世音信技巧门径,为股东到场股 东大会供应便当。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急等迥殊情形外,非经股东大会以出格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司理和其它高级经管职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苛重生意的经管交予该人担负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急等迥殊情形外,非经股东会以出格决议准许,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经管职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统共或者苛重生意的经管交予该人担负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体例提请股东大会外决。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推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该以单项 提案提出。董事会应该向股东告示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根本情形。 董事、监事的提名体例和次第如下: (一)董事会、独自或者团结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搜求被提名士观点并对其任职资 格举办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独自或者团结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 代外负担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搜求被提名士观点并对其任职资 格举办审查后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体例提请股东会外决。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推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该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会应该向股东公 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根本情形。 董事的提名体例和次第如下: (一)董事会、独自或者团结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中的非职工代外董事的提名,董事会经搜求被提名士观点并对其任职资历举办审查后,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如遵循《公法律》轨则,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职工代外的,董事会中的职工代外 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外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格式民主推举出现。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体例和次第应遵循国法、行政法则及部分规章的相合轨则实行。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外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格式民主推举出现。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体例和次第应遵循国法、行政法则及部分规章的有 合轨则实行。 股东大会就推举董事、监事举办外决时,遵循本章程的轨则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能够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的简单股东及其类似举止人具有权力 的股份比例正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该实行累积投票制,推举一名董事 或者监事的状况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推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具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通的外决权,股东具有的外决权能够聚集运用。 累积投票制的全部操作次第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散推举,分散投票。 (二)推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赢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可投向该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得票众者膺选。 (三)推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赢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股东会就推举董事举办外决时,遵循本章程的轨则或者股东会的决议,能够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的简单股东及其类似举止人具有权力的股份比例正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该实行累积 投票制,推举一名董事的状况除外。股东会推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推举董事时,每一股份具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通的外决权, 股东具有的外决权能够聚集运用。 累积投票制的全部操作次第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散推举,分散投票。 (二)推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赢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可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众者膺选。 (三)推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赢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 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可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众者膺选。 (四)正在候选人数众于本章程轨则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 人数不得赶上本章程轨则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赶上股东 有权赢得的选票数,不然该选票作废。

  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众者膺选。 (四)正在候选人数众于本章程轨则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赶上本章程轨则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赶上股东有权赢得的选票数,否 则该选票作废。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全部提案举办逐项外决,对 统一事项有分别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代依次举办外决。除因弗成抗 力等迥殊道理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行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举办抛弃或不予外决。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全部提案举办逐项外决,对统一事项有分别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代依次举办外决。除因弗成抗力等迥殊道理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行作 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举办抛弃或不予外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举办修削,不然,相合变 更应该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行正在本次股东大会长进行外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举办修削,若转折,则应该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行正在本次股东会长进行外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举办外决前,应该推选两名股东代外到场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合联的,相干股东及代办人不得到场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举办外决时,应该由状师、股东代外与监事代外合伙担负 计票、监票,并马上布告外决结果,决议的外决结果载入聚会记载。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举办外决前,应该推选两名股东代外到场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合联的,相干股东及代办人不得到场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举办外决时,应该由状师、股东代外合伙担负计票、监票,并马上布告外决结 果,决议的外决结果载入聚会记载。 通过汇集或其他体例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办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编制检验本人的投票

  通过汇集或其他体例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办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检验本人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尾时代不得早于汇集或其他体例,聚会主理 人应该公布每一提案的外决情形和结果,并遵循外决结果公布提案是否通 过。 正在正式布告外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汇集及其他外决体例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首要股东、汇集任职方等相干各方对外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负担。

  第九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尾时代不得早于汇集或其他体例,聚会主理人应该公布每一提案的 外决情形和结果,并遵循外决结果公布提案是否通过。 正在正式布告外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汇集及其他外决体例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汇集任职方等相干各方对外决情形均负有保密负担。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该对提交外决的提案揭晓以下观点 之一:赞同、回嘴或弃权。 未填、错填、笔迹无法辨认的外决票、未投的外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外 决权益,其所持股份数的外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该对提交外决的提案揭晓以下观点之一:赞同、回嘴或 弃权。证券注册结算机构举动内地与香港股票商场贸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外面持有人,按 照实质持有人性理体现举办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笔迹无法辨认的外决票、未投的外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外决权益,其所持股 份数的外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该实时告示,告示中应列明出席聚会的股东 和代办人人数、所持有外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外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外决体例、每项提案的外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仔细实质。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该实时告示,告示中应列明出席聚会的股东和代办人人数、所持 有外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外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外决体例、每项提案的外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仔细实质。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转折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该正在股东会决议公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相合董事、监事推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正在本次股东大会结尾后马上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相合董事推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正在本次股东会结尾后马上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相合派现、送股或资金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正在股东大会结尾后2个月内践诺全部计划。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相合派现、送股或资金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正在股东会结尾 后2个月内践诺全部计划。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行负担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举止才具或者束缚民事举止才具; (二)因贪污、行贿、侵害家当、调用家当或者反对社会主义商场经济顺序, 被判处科罚,实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违警被褫夺政事权益,实行期满 未逾5年; (三)负担倒闭整理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司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倒闭负有私人义务的,自该公司、企业倒闭整理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负担因违法被吊销生意执照、责令合上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外人, 并负有私人义务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生意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私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了偿;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行负担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举止才具或者束缚民事举止才具; (二)因贪污、行贿、侵害家当、调用家当或者反对社会主义商场经济顺序,被判处科罚,或 者因违警被褫夺政事权益,实行期满未逾5年,被公布缓刑的,自缓刑磨练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负担倒闭整理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司理,对该公司、企业的倒闭负有私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倒闭整理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负担因违法被吊销生意执照、责令合上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外人,并负有私人义务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生意执照、责令合上之日起未逾3年; (五)私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了偿被黎民法院列为失信被实行人; (六)被中邦证监会处以不得负担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经管职员的商场禁入步骤,刻期尚未届

  (六)被中邦证监会处以不得负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管职员的市 场禁入步骤,刻期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贸易所公然认定为不适合负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管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