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取缔其全部或者部分外汇业务;构成犯罪的外币开户(1992年12月18日中邦群众银行接受1993年1月1日邦度外汇处分局公告)

  第一条 为了加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营业的处分,维系金融程序的巩固,保障外汇营业的矫健兴盛,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系指经中邦群众银行接受制造,正在中华群众共和邦境内注册的中资相信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政公司、证券公司、保障公司和其它金融公司。

  第四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谋划外汇营业的拘押陷阱,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营业的审批、终止、处分、教导、和谐、监视和查验。

  一、具有法定命额的外汇现汇实收资金金。世界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1,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钱银的实收外汇现汇资金金;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75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钱银的实收外汇现汇资金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现汇实收资金金可能高于上述规则的法定命额。

  二、具有与申报的外汇营业相应数目和相当本质的外汇营业职员。个中机构和部分外汇营业主管职员该当有三年以上的谋划金融、外汇营业的履历,并正在以往的谋划举动中有优秀的经业务绩。

  第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谋划外汇营业该当向邦度外汇处分局提交下列文献和原料:

  第八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谋划外汇营业的申请书后,该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谋划外汇营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谋划外汇营业曾经接受,该当正在三十日内到邦度外汇处分局领取《谋划外汇营业许可证》。过期不领取,接受文献自愿失效。

  第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遵照外汇营业兴盛的必要,可能申请夸大外汇营业限度。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夸大外汇营业限度该当向邦度外汇处分局供应下列文献和原料:

  五、 夸大外汇营业所需填充的外汇营业主管职员和外汇营业操作职员的名单和简历;

  八、夸大外汇营业限度必要填充外汇资金金的,须供应由邦度外汇处分局指定的注册司帐师事件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金金验资讲述;

  第十一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夸大外汇营业限度的申请书后,该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夸大外汇营业限度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夸大外汇营业限度曾经接受,该当正在三十日内到邦度外汇处分局换领《谋划外汇营业许可证》。过期不换证的,接受文献自愿失效。

  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新的《谋划外汇营业许可证》后,方可谋划夸大的外汇营业。

  第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谋划外汇营业许可证》后,未经邦度外汇处分局应许,六个月不谋划外汇营业的,视为自愿倒闭。邦度外汇处分局收回其《谋划外汇营业许可证》。

  非银行金融机构停办外汇营业该当正在拟倒闭日六十天前向邦度外汇处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献和原料;

  三、停办外汇营业的周密仿单(网罗停办外汇营业的缘故和停办外汇营业后债权债务管束步伐、办法);

  四、由邦度外汇处分局指定的注册司帐师事件所鉴章的三年来的群众币、外汇资产欠债外和损益外;

  第十五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停办外汇营业的申请书后,该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六条 经接受停办外汇营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邦度外汇处分局指定注册司帐师事件所、审计师事件所并会同相合部分遵照国法规则对其外汇债权债务举办清算。

  第十七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对急急违反本规则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权定夺终止其谋划外汇营业。

  邦度外汇处分局定夺终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谋划外汇营业,该当提前七天报告该机构,并同时对其外汇营业实行拘押。

  第十八条 被终止谋划外汇营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邦度外汇处分局指定注册司帐师事件所、审计师事件所并会同相合部分按国法规则对其外汇债权债务举办清算。外汇债权债务清算完毕,由邦度外汇处分局吊销《谋划外汇营业许可证》。

  第十九条《谋划外汇营业许可证》有用克日为三年。非银行金融机构该当正在有用期满四十五天前向邦度外汇处分局申请换领《谋划外汇营业许可证》。

  三、由邦度外汇处分局指定的注册司帐师事件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金金验资讲述;

  第二十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换领《谋划外汇营业许可证》的申请书后,该当正在六十日内予以审核,并做出准予换证或者阻止予换证的批复。准予换领《谋划外汇营业许可证》的,遵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则管理。阻止予换领《谋划外汇营业许可证》的,遵照终止外汇营业的规则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或者换领《谋划外汇营业许可证》后,该当正在四十五天内登报公告。

  第二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谋划外汇营业、申请夸大外汇营业限度或者申请换领《谋划外汇营业许可证》所供应的文献、原料务必可靠、完善。若文献、原料弗成靠,邦度外汇处分局将对其处以群众币50,000元的罚款,并可暂停其个人或一切外汇营业,或者终止其谋划外汇营业②。

  第二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或者换领《谋划外汇营业许可证》之前谋划外汇营业、谋划夸大的外汇营业或者一连谋划外汇营业,邦度外汇处分局除充公其犯法谋划所得、赐与群众币100,000元的罚款外,可暂停其个人或一切外汇营业,直至终止其谋划外汇营业③。

  非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收外汇资金金由各级财务部分的拨款、上司主管部分的拨款、自筹外汇资金金和积年添补的外汇资金金组成。

  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收外汇资金金由兴办外汇营业时股东进入的股本金和积年扩充股份的股本金组成。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以借入外汇资金充作外汇资金金;也不得以群众币资金金抵作外汇资金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则,邦度外汇处分局除责令其刻期清退或转换不实外汇资金金外,可赐与正告、转达驳斥的责罚。对过期不清退或转换的,处以群众币50,000元的罚款④。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正在谋划流程中务必保障原本收外汇资金金不低于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则的法定命额。未经邦度外汇处分局接受,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核减原本收外汇资金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正在谋划流程中实收外汇资金金不够法定命额的,邦度外汇处分局除责令其刻期补足外,可赐与正告、转达驳斥的责罚。对未按克日补足的,邦度外汇处分局可能暂停其个人或一切外汇营业,直至终止其谋划外汇营业⑤。

  第二十六条 外汇资金企图金瑕瑜银行金融机构从税后外汇利润中提取的补弥漫收外汇资金金的外汇基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务必逐年从其税后外汇利润中提取外汇资金企图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收外汇资金金加外汇资金企图金低于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则的法定外汇资金金的3倍时,该当将不少50%的税后外汇利润添补为外汇资金企图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收外汇资金金加外汇资金企图金高于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则的法定外汇资金金的3倍时,该当将不少于10%的税后外汇利润添补为外汇资金企图金。

  经邦度外汇处分局接受,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能将个人或者一切外汇资金企图金转为实收外汇资金金。

  第二十七条 外汇呆帐企图金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专项用于冲销外汇呆帐的外汇基金。 外汇呆帐系指债务人过期未实行偿债负担超越三年,确实不行收回的外汇资金。

  外汇呆帐企图金逐年按岁晚外汇贷款、应收房钱余额的0.3%-0.5%提取,计入处分用度。

  第二十九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遵照分业处分规则,对区别类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营业限度举办奇特限制,并可能遵照必要举办调剂。

  第三十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正在核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营业时,可能对单项外汇营业的实用对象、实用限度等作出稀少限制。邦度外汇处分局遵照必要可能对已接受外汇营业的实用对象、实用限度等举办从头限制,也可能条件非银行金融机构暂停管理或者终止管理某项外汇营业。

  第三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务必正在接受的营业限度内谋划外汇营业。超越审批的营业限度谋划外汇营业的,邦度外汇处分局除迫令其勾留管理超限度谋划的外汇营业和充公其超限度谋划外汇营业所得外,可赐与群众币10,000-5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谋划外汇营业实行自立谋划、自信盈亏、自担危机、自求平均、保障支拨、良性轮回的规则。非银行金融机构除按委托人的条件举办相信放款和投资外,任何私人不得违背谋划规则采纳其它部分或私人的指示对特定项目举办外汇融资。

  第三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遵照本规则、其它相合规则和经接受的营业限度制订相营业规章、步骤,报邦度外汇处分局核备。

  第三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外汇相信营业,该当设立特意的机构,其相信资金原因和利用务必寡少立帐,寡少揣测损益。编制报外时,该当编制外汇相信营业资产欠债外和损益外。外汇相信营业资产欠债外和损益外可与其总外并帐。

  第三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外汇相信营业该当与委托人签定合同,清楚相信资金的用处、处分、克日、利率、费率、权柄和负担及危机仔肩等。不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而吸取委托人存款,视同吸取普通存款,按超限度谋划外汇营业管束。

  第三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外汇股本投资,遵照投资余额核减其自有外汇资金。但其用外汇资金添置的办公用装备、自用房产不超越自有外汇资金的25%个人可不核减其自有外汇资金。

  第四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因营业必要经邦度外汇处分局接受可能正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帐户。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境外帐户该当向邦度外汇处分局提交下列文献和原料:

  一、开户申请书(网罗开户行名称、所正在地、开户行的资信境况、帐户币别、帐户本质、帐户的利用限度和帐户的利用克日等);

  第四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该当遵照邦度外汇处分局审定的帐户利用限度和规则的帐户利用克日利用境外帐户,其境外帐户的资金收付境况务必逐笔正在境内的会算帐簿中响应。

  非银行金融机构正在境外里资、中外合股金融机构开立外币帐户视为正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帐户。

  对违反规则开立和利用境外帐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邦度外汇处分局可能赐与正告、转达驳斥、责令暂停利用境外帐户、责令撤废境外帐户、刻期将外汇资金调回境内、暂停其谋划外汇营业三个月至半年的责罚,并可处以群众币10,000棧担埃埃埃霸姆?睢6杂幸馔ü惩庹驶踊慊蛘卟话凑展娑ㄊ褂镁惩庹驶В斐勺式鹚鹗У模肪坑泄氐笔氯说脑鹑微唷*?/P

  第四十四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担任处分外汇同行拆借商场,担任处分、监视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则缴存存款企图金,担任处分、监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利率实施境况,担任规则和调剂非银行金融机构各样外汇营业手续费费率的最高限额和比率。

  第四十五条⑨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交易、非交易结算,外汇与群众币兑换等营业,所收入的属于邦度的外汇该当遵照相合规则管理移存,所需外汇按相合规则提取。

  非银行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则,邦度外汇处分局除责令其刻期补足外汇资金外,还可赐与正告、转达驳斥和处以群众币10,000-50,000元的罚款。对成心通过境外帐户遁汇或者不遵照规则利用境外帐户,变成资金吃亏的,查究相合当事人的仔肩⑧。

  第四十六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营业实行外汇资产欠债比例处分。

  一、自有外汇资金(网罗:实收外汇资金金、外汇企图金、未分派外汇利润)占外汇危机资产总额的比率;

  五、三个月内可变现的存放、拆放邦外里同行外汇资金、添置可让渡外币有价证券占款、存放主题银行外汇资金和外币现钞之和占外汇总资产的最低比率;

  六、对一个单元的外汇放款、投资、租赁、担保(按担保余额的50%折算)之和占该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金的最高比率;

  八、向其任一股东单元供应的外汇放款、投资、租赁、担保(按担保余额的50%折算)之和占该股东单元持有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股份的最高比率;

  九、净存放、拆放一家邦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占该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金的最高比率;

  十、净存放、拆放境外一家金融机构或境内一家外资、中外合股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占该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金的最高比率;

  外汇资产欠债比例的整个比例数由邦度外汇处分局遵照必要确定和调剂。邦度外汇处分局可视个人或区别种别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欠债境况规则稀少实用或暂时实用的外汇资产欠债的比率。

  第四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务必苛苛实施各项外汇资产欠债比例规则,对违反规则者,邦度外汇处分局除责令其刻期调剂外汇资产欠债比各异,可赐与正告、转达驳斥、暂停或范围谋划相合外汇营业的责罚,并可处以群众币10,000-5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以为需要,可能条件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某些外汇营业时逐笔报批、事前报告或过后立案。非银行金融机构未遵照条件管理的,邦度外汇处分局除责令其刻期清退或收回外汇资金外,可赐与正告、转达驳斥、暂停谋划相合外汇营业的责罚,并可处以群众币10,000-5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该当遵照权责发作制和假贷记帐法兴办健康财政、司帐轨制,并实行外币分帐制。

  第五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可靠揣测外汇损益,不得将过期贷款息金、租赁收益等计入外汇收入;不得将过期贷款息金、租赁收益等滚入本金,并将相应的金额计入外汇收入。

  第五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务必遵照邦度外汇处分局的条件报送财政和外汇营业统计报外,并保障报外的完善、精确和可靠。

  1各样外币资产欠债外及各样外币资产欠债折成美元兼并编制原外汇资产欠债外(季报);

  第五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设正在境外的全资从属机构的外汇资产与欠债境况和外汇营业损益境况,该当响应正在其外汇营业的报外中。

  第五十五条 年报、半年报和季报报外的报送日期为每年、每半年、每季后第一个月末之前,月报外的报送日期为第二个月上旬末之前,始末注册司帐师审核签章的年度外汇资产欠债外和损益外的报送日期为第二年第一个季度末之前。

  第五十六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可能遵照必要增减财政和统计报外的品种,调剂报外的实质。

  二、群众币与美元之间的折算按讲述日邦度外汇处分局公告的折算率中心价折算。

  第五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遵照规则报送报外的,邦度外汇处分局可能区别境况赐与责罚。对年内一次不准时报送报外的,赐与正告;对年内两次不准时报送报外的,赐与转达驳斥,并从逾期之日起逐日处以群众币1,000元的罚款;对年内三次不准时报送报外的,暂停其谋划外汇营业半年;对不遵照条件填报报外或者报外不全的,赐与正告,并处以群众币5,000元的罚款;对蓄意作假帐或者不作帐导致报外子虚或有强大漏掉的,赐与转达驳斥、暂停其谋划外汇营业半年至一年的责罚,并处以群众币50,000-10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可能自行或者指定司帐师事件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营业举办全部查验或者中心查验,被查验机构该当采纳查验并予以配合。

  第六十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每三年起码举办一次全部查验,查验的实质和日期由邦度外汇处分局确定。

  邦度外汇处分局正在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出全部查验报告的同时,向被查验机构供应考察外和索要原料的清单。该机构需正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将已填制的考察外和原料清单送回邦度外汇处分局。

  查验竣事后,由邦度外汇处分局或者司帐师事件所提出查验讲述,送被查验机构董事会和相合金融处分部分。

  第六十一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可遵照必要随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营业举办中心查验。

  中心查验竣事后,由邦度外汇处分局提出查验讲述,送被查验机构董事会和相合金融处分部分。

  第六十二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配合查验、不遵照条件供应原料的,可赐与正告、转达驳斥和暂停谋划外汇营业三个月至半年的责罚,并可处以群众币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按期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谋划外汇营业的情景举办考评。

  第六十五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营业的考评每两年举办一次。整个的考评目标、揣测本事、考评索要原料及考评日期由邦度外汇处分局确定。邦度外汇处分局以为需要时,可暂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营业举办考评。

  第六十六条 考评竣事后,由邦度外汇处分局将考评结论报告被考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该机构主管部分及董事会。

  邦度外汇处分局过错外公告或向其它部分供应考评结论,被考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邦度外汇处分局的接受不得对外公告或向其它部分供应考评结论。

  第六十七条 被考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邦度外汇处分局的考评不配合,以致考评无法举办的,邦度外汇处分局可能赐与转达驳斥或者暂停其个人或一切外汇营业三个月的责罚。B14

  第六十八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通过查验、监视和考评,出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营业谋划处分方面的题目,可区别境况赐与责罚:

  一、谋划处分不善,过期较众,资金构造分歧理的,责令刻期调剂外汇资产构造,并可范围其相合外汇营业的展开。

  第六十九条 邦度外汇处分局可遵照本规则制订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营业处分的整个步骤。本规则未尽事宜,邦度外汇处分局可能制订添补规则,报中邦群众银行接受后实行。

  第七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服邦度外汇处分局根据本规则赐与的责罚,可能向作出责罚定夺的上一级陷阱申请复议。对复议定夺不服的,可能向群众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公告,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行。由邦度外汇处分局担任评释。本规则实行之日起,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公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处分步骤》同时废止。

  ①遵照银发(1997)205号文《合于金融机构谋划本外币营业联合发放许可证的报告》,从1997年7月1日起,中邦群众银行对金融机构谋划群众币营业和外币营业联合发放许可证,即由中邦群众银行遵照外汇处分部分的接受文献步骤或换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业务许可证》或《保障机构法人许可证》、《谋划保障营业许可证》,许可证上注脚其谋划本外币的营业限度。下同。

  ②按《条例》责罚:“由邦度外汇处分局充公违法所得,并打消其一切或者部额外汇营业;组成违警的,依法查究刑事仔肩。”③按《条例》责罚: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或者换领谋划许可证之前谋划外汇营业的,或者外汇局依然打消其一切或者部额外汇营业后仍一连谋划被消除的外汇营业的,由邦度外汇处分局充公违法所得,并打消其一切或者部额外汇营业;组成违警的,依法查究刑事仔肩。

  非银行金融机构专断谋划夸大的外汇营业,由外汇局责令改善,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群众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急急或者过期不改善的,由外汇局责令整饬或者消除谋划外汇营业资历;组成违警的,依法查究刑事仔肩。

  ④遵照《条例》责罚:非银行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则,由外汇局责令改善,转达驳斥,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遵照《条例》责罚:由外汇局责令改善,转达驳斥,可并处以群众币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⑥1997年10月10日邦度外汇处分局按分业处分、分业谋划规则从头公告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营业限度[(97)汇管函字第258号文]

  ⑧遵照《条例》责罚:由外汇局责令改善,撤废外汇帐户,转达驳斥,并处以群众币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通过境外帐户遁汇或者不遵照规则利用境外帐户,变成资金吃亏的,还该当查究相合当事人的仔肩。

  ⑨已勾留实施。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外汇营业收入的外汇,该当遵照《结汇、售汇及付汇处分规则》管理结汇。

  遵照《条例》责罚:由外汇局责令改善,撤废外汇帐户,转达驳斥,并处以群众币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没有创立相应责罚,按《行政责罚法》和邦务院法制局规则:由外汇局责令改善,赐与正告,转达驳斥,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遵照《条例》、《行政责罚法》和邦务院规则责罚: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遵照规则报送报外的,由外汇局责令改善,并可能区别境况赐与责罚。对年内1次不准时报送报外的,赐与正告;对年内2次不准时报送报外的,赐与转达驳斥;对年内3次不准时报送报外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条件填报报外或报外不全的,赐与正告,并处以群众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蓄意作假帐或者不作帐导致报外子虚或有强大漏掉的,赐与转达驳斥,并处以群众币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各项罚款每次金额不⑩得超越30万元群众币。

  [注]遵照《条例》责罚:由外汇局责令改善,转达驳斥。过期不改善的,处以群众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